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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税务热点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作者: 摄影作者: 来源: 【字号:

一、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无偿提供的结售汇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吗?

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无偿提供的结售汇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

相关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

二、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无偿提供的结售汇服务应按照什么标准确定销售额?

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无偿提供的结售汇服务应按照其他金融机构最近时期提供结售汇服务的价格标准确定销售额。

相关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财务公司免税项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财务公司免税项目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计入成本的。

相关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四、财务公司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做价税分离?

财务公司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无需价税分离可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相关条例:财税〔2016〕23号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70号规定,同业存款及同业存单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五、委托贷款合同中贷款利息发票应由谁开具给借款方?

委托贷款合同中贷款利息发票应由委托贷款方直接开具给借款方。

相关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成员单位营业范围不含贷款服务,能否开具贷款服务类发票?

成员单位可让税务机关代开贷款服务类发票。

相关条例: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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