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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节选

发布时间:2018-12-28 作者:信贷管理部 摄影作者: 来源: 【字号:

2016年10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现将其中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要点列出,以便参考。

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5.授信审批:应制定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授信政策,根据风险承担的实质确定授信主体、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银行可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专户管理等,该专户用于接收应收账款回款,是以债权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或者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具有银行内部户性质的专用账户。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6.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银行可以受让未来应收账款,但不得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发放保理融资。

第四章 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

银行在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在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

银行在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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