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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29 作者: 摄影作者: 来源: 【字号:

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评价[2014]165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在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保障集团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央企业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和精益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做强做优,根据《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定位财务公司功能

(一)坚持财务公司基本定位。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企业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明确财务公司服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定位,立足集团主业发展,服务集团成员企业,充分发挥“集团资金归集平台、集团资金结算平台、集团资金监控平台、集团金融服务平台”四个平台功能,促进集团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提升运行效率。

(二)正确把握财务公司双重属性。中央企业应正确认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集团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服务属性和作为集团总部管理职能重要组成部分的辅助管理属性,通过相应的集团制度安排,在推动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稳健、高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依托财务公司运作体系落实集团财务管控要求。

二、合理确定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三) 实施差异化业务发展策略。中央企业应结合集团发展战略、业务特点、管理模式、发展阶段以及财务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合理确定财务公司发展方向、经营策略和业务重点,推动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专业化、差异化金融服务。

(四)严格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中央企业要督促财务公司严格遵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中央企业应立足财务公司基本定位,推动财务公司做强资金归集和结算等基本业务,,不断提高资金集中度和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财务公司以有效管控风险为前提,稳健开展金融创新业务,为集团产业链管理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财务公司适度拓展国际金融业务,通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为集团提供跨境资金归集、结算、融资和风险管控等国际金融服务,推动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督促财务公司按照有关监管机构分类监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高风险金融业务,严控经营风险。

三、建立健全财务公司管理体系

(五)推动财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行业监管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财务公司股东的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应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规范履行股东职责,属于股东单位“三重一大”范围的,应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财务公司原则上由集团总部或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控股股东应坚持股权平等、共同治理原则,推动财务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尊重和维护财务公司治理机制以及财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鼓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财务公司董事长;股东单位派往财务公司的董事应具备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忠实履职、勤勉尽责。

(六)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鉴于财务公司的双重属性,鼓励中央企业对财务公司进行直接管理,并区别于集团一般的产业子企业和其他金融子企业,至少应在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风险内控、用人机制、绩效考评、职工薪酬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财务公司与集团开展人才双向流动,适当引入市场化人才选聘机制,拓宽财务公司人才发展通道,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专业人才储备优势,为业务协同和管理融合提供组织保障。

(七)建立健全有利于财务公司功能发挥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集团统一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公司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不断优化集团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配置机制、资金定价机制、资金集中考核机制、财务公司核心业务规划建设等顶层设计,明晰集团及其财务部门与财务公司的职责界限、管理权限与业务流程,并固化到信息系统,为财务公司功能发挥创造制度环境。

(八)建立科学的财务公司绩效考评机制。中央企业应建立“服务第一、兼顾效益”的财务公司绩效考评机制,引导财务公司专注于服务集团主业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职能,推动集团资金整体运行效率提升。考核评价内容应突出财务公司对集团整体财务管理贡献、服务能力与满意度、资金管理效率、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适度兼顾经济效益指标。中央企业应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薪酬管理规定,考虑财务公司的特点,区分一般市场业务和集团内部业务,建立内外有别、适度差异的绩效管理和薪酬激励机制,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财务公司,探索实施市场化薪酬政策,不断完善和提高全员绩效管理水平。

四、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专业优势

(九)发挥财务公司资金归集平台优势,不断提高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应以财务公司为资金归集载体,合理设计资金归集路径,加强账户审批备案和监控授权,强化对成员企业资金集中度、账户归集比例和资金集中效果的考核评价,推动集团资金的跨账户、跨主体、跨地域集中,提高资金集中利用效率。

中央企业要支持财务公司拓宽资金归集范围和深度,以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允定价为原则,做好集团内上市公司、合资公司等产权多元化成员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鼓励中央企业将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平台,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有效联通和运作境内外资金池;协助集团加强社保、年金等特殊资金管理,协助集团建设统一的票据池。

中央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集团内部资金定价体系和考核分配机制,利用市场机制调剂内部资金余缺,实现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效益共享。

(十)发挥财务公司资金结算平台优势,加快集团资金周转。

中央企业应以财务公司为支付结算主通道,科学搭建账户体系,建立集团统一资金结算平台,为集团成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对外结算和内部清算服务,。中央企业要推动财务公司依托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强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满意度,加快资金流通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发挥财务公司集团流动性辅助管理作用,优化集团资金配置。中央企业应在不断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强化与财务公司的预算信息衔接,加强资金统一计划、统一备付和统一调度。完善集团流动性管理协同机制,拓宽财务公司融资渠道,规范集团成员企业外部融资行为,完善利率管理职能,优化内外资金配置,实现集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均衡。

(十二)发挥财务公司资金监控平台优势,服务集团财务风险控制。中央企业应发挥财务公司资金监控职能,强化成员企业各类型账户资金和票据在线监控,优化成员企业资金收付流程,协同开展预算管控,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鼓励有条件的财务公司协助集团开展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金融风险管理;协助集团做好内外部授信、用信和信用维护工作,对成员企业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协助维护集团内部金融秩序。

(十三)发挥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服务集团投融资管理和资本运作。中央企业应支持财务公司围绕集团筹融资平台和智库服务功能,在集团发债和其他金融运作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顾问服务,为集团及所属企业提供投资并购、资本运作和决策支持等服务,不断提升集团资金保障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财务公司协助集团统一开展融资谈判,增强对外议价能力。

(十四)发挥财务公司金融信息资源优势,为集团提供金融数据支持服务。中央企业应做好集团财务管理及相关业务系统与财务公司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实现系统实时交互和信息双向共享,发挥数据信息集中优势,有效支持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风险管控。

五、着力加强财务公司风险管控

(十五)健全财务公司监管体系。中央企业应将财务公司纳入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的审计稽核,指导财务公司科学制定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根据集团发展实际和财务公司发展阶段,合理规划资本、业务及利润增长目标,确保财务公司稳健经营。中央企业应强化财务公司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设定必要的授权管理机制和业务管控流程,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十六)加强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财务公司应培育良好的风险文化,实行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设计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计量、分析、评估、报告、控制等内容的风险管理流程,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强化业务、风控、审计三道防线,保障公司经营稳健与中央企业资金安全。

(十七)加强财务公司内控合规体系建设。财务公司应遵循内控先行的理念,以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基础,构建面向全员、覆盖全部业务品种,囊括业务全过程的内控合规体系。

六、妥善处理好与相关主体关系

(十八)处理好财务公司与集团财务(资金)部门的关系。中央企业应明确集团财务(资金)部门和财务公司的职责分工,财务公司依据集团财务战略和规划以及相关决策部署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主要负责落实集团总部财务(资金)部门的决策部署,实施具体操作与市场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集团赋予的职责权限,协助成员企业落实资金管理政策。

(十九)处理好财务公司与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中央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公开披露信息。中央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提出资金集中管理关联交易议案前,应加强与上市公司外部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争取广泛理解和认同。财务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为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协助集团总部行使对成员企业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的监督、评价与考核等管理职能的关系。

(二十)处理好财务公司与内外部金融同业的关系。

中央企业要妥善处理好财务公司与集团内部其他金融子企业的关系,明确各金融子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分内部金融市场服务分工,加强财务公司与其他金融子企业的业务协同,设置金融风险隔离措施。中央企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将资金(管理)结算中心职能并入财务公司,实行资金统一管理与运营,避免形成多个同质化资金池;暂不具备合并条件的,应加强业务协同。

中央企业要支持财务公司充分发挥熟悉产业的优势,与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妥善处理好企业、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配合成员企业协调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构建良好的外部筹融资环境。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公司管理,统一认识,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坚持稳健规范经营,用好财务公司平台,做强做优主业,保障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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