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品种

一、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并购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按期限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2.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

(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是指公司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用途的短期贷款。此类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

(三)并购贷款,是指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公司以所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由公司收取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委托财务公司按其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确定的期限、金额和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是集团成员单位。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期限、金额、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四、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保理业务申请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申请人提供融资服务、且承担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坏账风险的金融产品,也可称作无追索权保理或买断型保理。